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的说明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3月30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报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对《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第一,党中央决定全面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并加大投资力度,我们应抓住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这一千载难逢的机遇,争取国家投资,组织实施好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第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地处珠江上游的南北盘江、红水河流域。同时又是国家重点能源建设基地,其境内生态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发展,关系到经济振兴、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珠江流域生态屏障建设的成败。
第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资源遭破坏严重,据林业部门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表明,在现有林分中,天然林面积仅占国土面积7.9%,天然林资源匮乏,发展保护意识差,毁林开荒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把天然林资源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势在必行,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
二、《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
《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文本初稿形成后,于1999年7月将文本发至各县(市)林业局和州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00年10月21日,州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及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州直有关部门,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州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第24次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州林业局负责同志专程到省林业厅请有关领导及专家论证帮助修改。2001年2月26日,将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2001年3月30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条例》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天然林资源匮乏。据1994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全州森林面积为477.1万亩。为国土面积的18.93%,居全省第六位;森林总蓄积量1070万立方米,居全省第六位;森林覆盖率26.44%,居全省第六位。在现有林分中,天然林面积197.9万亩,为森林面积的41.48%,为国土面积的7.9%,加灌木林面积189.4万亩,合计387.3万亩。天然林资源匮乏,林分类型单一,质量差,人工促进天然林更新措施落后,速度慢。
(二)地理位置特殊,保护天然林意义重大。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地处珠江上游的南、北盘江、红水河流域,是国家重点能源建设基地。总土地面积1680440公顷,流域人口294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40%。其境内生态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国家能源建设工程的长远实施和生存发展,关系到民族经济的振兴、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珠江生态屏障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整个珠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天然林保护社会意识差。由于黔西南州地处边远落后地区,交通经济条件欠发达,加之历史上仅从天然林资源的经济价值角度考虑保护的片面认识,导致对天然林保护意识差,掠夺性采伐天然林、毁坏天然林种植其它林木、毁坏天然林改变林地用途等现象时有发生,对宝贵的天然林资源构成了严重威胁。根据民族地方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天然林保护条例,对天然林资源实施法制化管理势在必行。
(四)1998年3月国务院作出长江、黄河上游禁伐天然林的决定以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9月l日起采取了全面禁伐天然林的举措。全州通过林政执法大检查、保护森林资源三号行动、天保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打击和惩处了一些破坏天然林资源的不法分子,基本形成了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一项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为主的公益性、长期性的德政工程,涉及管护投入、经济效益补偿,以及边远地区群众生活烧柴等诸多实际问题,实施的强制性保护措施禁伐天然林,治标又治本。
(五)目前,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资金除每年约有20万元的封山育林经费投入外,没有其它资金投入,面对繁重的387.3万亩的保护任务,现有投入只能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很难有效地对现有天然林实施保护。多方筹集资金,并把天然林保护资金纳入各级财取预算,以保障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按1999年全州地方财政收入37058万天,每年投入天然林保护资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计算,每年需投入资金370.58万元,以现有天然林和灌木林面积387.3万亩计算,平均每亩投入为0.95元,这是实施天然林保护最起码的资金保证。投入的天然林保护资金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工资、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损失补偿,改燃节柴、保护宣传等方面。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