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各组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审议意见,现报告如下:
1、删去第十条第(三)项中“建立补偿制度”几字。
2、将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天然林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将第二款、第三款合并改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作为第二款。将末款改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划,应当逐级上报备案”。
3、文本中所有的“禁伐区”和“保护区”分别改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4、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