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的说明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你会批准,并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五大明确了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县非公有制经济有了长足发展,在国民经济结构中占有很大比重。1980年以前,全县个体工商户仅17户,1988年发展到1290户,从业人员1349人,注册资金l94.3万元,营销总额359万元。1998年,全县个体私营经济总户数在1988年的基础上翻了一番,发展到2223户,从业人员3302人,注册资金2494万元,营销总额达9299万元。从98年至2000年,非公有制经济平均每年上缴给国家的财政税收占全县财政收入的35.3%,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丰厚的财政收入。但从总体上说,我县非公有制经济总量与发达地区比较依然不足,发展缓慢,不适应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因此,制定本《条例》,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规范政府行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充分调动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生产经营积极性,不仅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也是自治县行使自治权、实现依法治县的客观要求。
二、立法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l、制定《条例》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等。
2、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正确处理好依法监督管理与扶持和服务的关系,积极引导、保护、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全面促进自治县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3、立法的原则是: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力求把地方民族立法与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最新政策衔接;坚持从自治县的实际出发,突出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针对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学习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使《条例》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起草过程
1998年7月,县委组织了非公有制经济考察团,到周边地区考察学习,写出了考察报告,报告建议通过民族立法,制定发展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措施和办法。根据县人大2000年民族立法计划,县民族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了《条例》的起草任务。先后学习了省内已颁布施行的《条例》,在广泛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群众的反映后,草拟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经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后,由省人大民宗侨委组织专家论证,在听取有关专家的修改意见后,形成了《条例》草案。经紫云自治县委讨论原则同意后,报请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条例》的结构与内容
本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五条。
从第一条至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文。主要明确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界定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和《条例》的适用范围。规定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
从第八条至十四条为激励性规范。这一部分需要说明的问题是:
1、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和紫云的实际,《条例》第八条列举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开发和生产经营的项目、行业及公益事业。除此之外,凡属国家允许经营的,政府均予鼓励。
2、对县内外大中专毕业生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本县私营企业就业、农村人口进城经商及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活动等情况,《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既给予鼓励,又从政策上给予了相应的优惠。
3、新办企业和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其起步阶段,一般生产经营成本偏大,而效益回报偏小,到实现其经济效益,往往需要一个市场研究和生产实验的过程。为了妥善解决好企业起步难的问题,充分调动其生产经营积极性,《条例》第十一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即给予新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一定期限的生产实验期和试营期。在期限内,私营企业将享受较为优惠的政策待遇。具体期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4、《条例》第十二条主要是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享受的各种政策优惠作出具体规定。应当说明的是,规定的各项情形有相互交叉和包容的情况,应根据兴办项目的性质具体对待。
5、《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列举了五项县重点开发项目,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举足轻重。因此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可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更多地吸引外来资金和人才,加快开发建设进程,是从我县的实际情况考虑的。
从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为服务性规范。这部分需要说明的问题是:
1、《条例》第十五条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用地,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这是解决广大私营业主用地难的关键问题,又是对总则条文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
2、紫云非公有制经济规模小,主要是因为资金短缺,贷款难的问题无疑是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这一实际,《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从非公有制经济实现的本级财政收入中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专项用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需的贷款贴息和信贷担保。既符合广大私营业主的迫切要求,又解决了贷款抵押等难题。同时,每年提取的资金额度,县级财政也能够承受。对资金的具体运作,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约机制,确保资金正常运行,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3、《条例》第十八条主要是规定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需资源、能源和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应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外籍人员子女的入学(包括入托)、免疫、保健等应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切实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的后顾之忧,体现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关心与照顾。
4、为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条例》第二十九条作出关于办事限时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5、核税、征税和收费,实行公平、公正、公开,是国家的法制原则。《条例》第二十条保留这一原则,主要是解决征人情税、收人情费的问题。同时规定,实行收费卡制度。征收部门应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主要是解决收费中的“三乱”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制原则。
从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为禁止性规范。第二十二条设定了十项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违纪的现象。作出这些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二款则是根据紫云的整体经济水平和个人的一般经济承受能力,对行政处罚法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明确和界定。
从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五条为罚则条文。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的限期改正、责令返还、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给予行为人行政处分等五种行政处罚,有利于保证《条例》的贯彻施行。有的行政处罚不仅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又针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条例》第二十五条,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擅自改变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也作出相应处罚的规定。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