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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1年7月16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石鸿志


省人大常委会: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3月30日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4月10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调查工作,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在此基础上,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结合国家有关法律和现行政策,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1年5月8日召开第三十三次委员会会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紫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从该县实际出发,制定该《条例》,引导、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是必要的。
会议认为,《条例》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同时,会议也对《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委员会就这些修改意见征得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对文本进行了技术性处理。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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