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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各组对《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审议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对文本的修改意见
  1、第八条第一项中“就业型”三字删去。
  2、删去第十二条第六项。
  3、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第四款中“免疫”改为“计划免疫的预防接种”。
  4、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报批”改为“申请办理”。
  5、在第二十五条后面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为:“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1、有委员提出第八条第八项中规定可以开办典当业是否妥当。本条规定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是依法进行,按照规定开办典当业是可以的。因此,未作改动。
  2、有委员提出,第九条中“失业”的提法是否妥当。这一提法,是在论证中由省劳动部门提出的,故未作改动。
  3、在审议中,有委员提出,第十二条规定的优惠措施是否可行,尤其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土地出让金优惠,显得随意。该条第二、五项优惠土地出让金30—50%和20—40%指的是以县里留存部分作为优惠,不占上级应收缴的出让金。本条所规定的优惠措施,经过省、市、县有关部门及专家多次论证,有关部门都同意或认可,故不改为宜。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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