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1年3月27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聚梅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就《贵州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贵州省消防条例》于1996年8月2日经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对于加强我省消防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护公共财产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我省的消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条例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98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及经济建设发展的实际,对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新的发展趋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我省的消防条例是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为依据制定的,消防法的颁布不仅使我省的消防条例在立法依据上发生了变化,而且某些条款与消防法的规定产生了冲突和抵触,影响了消防执法工作的开展。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对原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正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到黔南、黔东南及贵阳地区进行了调研,广泛征求了九个州市地的意见,并召开有关方面的论证会及内务司法委员会第32次会议,对原条例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的《修正案(草案)》。
二、修改的内容
原条例共52条,《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的13个条文和第四章标题作了修改,将第六章法律责任重新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条例共54条。
1、第一条中明确了消防法为本条例的立法依据。
2、第三条新增“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内容,是依据消防法对原条文的补充与完善。
3、第四条中“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规定与第十六条重复,故删去。同时,考虑到我省地方财政相对比较困难,而我省消防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应适当加大对消防投入的实际情况,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经验,在本条中对消防经费问题增加了“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并可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内容。
4、为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及国务院批准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并参照兄弟省市的有关规定,在第五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原第三款内容,消防法已有规定,故删去;依据消防法第二十三条和《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消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第四款中增加“城镇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有利于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工作。
5、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使用建筑物及场所的情况普遍存在,为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必要对其消防安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第九条中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
6、针对我省农村特别是百户以上村寨火灾突出、损失严重的情况,结合我省消防实践经验,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对农村易燃房屋密集的村寨和百户以上的村寨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修建消防水池(水塘)、配备消防机动泵等灭火器具”的内容。
7、考虑到实际生活中,在高层或者重要建筑物消防登高面设置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的情况比较多,故在第二十二条中作了具体规定。
8、依据消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了“燃气用具”的内容。
9、依据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作出了“在使用前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规定。
10、鉴于第四章灭火救援所规定的部分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且内容重复,故将此章条款进行了删减、合并及顺序调整,形成了现在的4个条文。
11、关于法律责任一章,鉴于原条例的规定与消防法有抵触之处,且消防法未对罚款数额作出具体规定,不便执行,因此,对全章重新进行了修订,参考其他省市的规定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将罚款额度作了细化。考虑到这一章的条款是按处罚种类和罚款额度进行归类的,同一条中会同时涉及消防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操作,我们借鉴了外地的经验,采取了将具体行为罗列的写法。原章节的9个条文修订为现在的12个条文。
12、原条例中“公安消防部门”的提法不准确,依据消防法修改为“公安消防机构”。
此外,对原条例中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提交的《修正案(草案)》文本,请一并审议。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聚梅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就《贵州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贵州省消防条例》于1996年8月2日经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对于加强我省消防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护公共财产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我省的消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条例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98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及经济建设发展的实际,对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新的发展趋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我省的消防条例是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为依据制定的,消防法的颁布不仅使我省的消防条例在立法依据上发生了变化,而且某些条款与消防法的规定产生了冲突和抵触,影响了消防执法工作的开展。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对原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正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到黔南、黔东南及贵阳地区进行了调研,广泛征求了九个州市地的意见,并召开有关方面的论证会及内务司法委员会第32次会议,对原条例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的《修正案(草案)》。
二、修改的内容
原条例共52条,《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的13个条文和第四章标题作了修改,将第六章法律责任重新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条例共54条。
1、第一条中明确了消防法为本条例的立法依据。
2、第三条新增“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内容,是依据消防法对原条文的补充与完善。
3、第四条中“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规定与第十六条重复,故删去。同时,考虑到我省地方财政相对比较困难,而我省消防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应适当加大对消防投入的实际情况,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经验,在本条中对消防经费问题增加了“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并可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内容。
4、为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及国务院批准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并参照兄弟省市的有关规定,在第五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原第三款内容,消防法已有规定,故删去;依据消防法第二十三条和《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消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第四款中增加“城镇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有利于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工作。
5、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使用建筑物及场所的情况普遍存在,为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必要对其消防安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第九条中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
6、针对我省农村特别是百户以上村寨火灾突出、损失严重的情况,结合我省消防实践经验,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对农村易燃房屋密集的村寨和百户以上的村寨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修建消防水池(水塘)、配备消防机动泵等灭火器具”的内容。
7、考虑到实际生活中,在高层或者重要建筑物消防登高面设置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的情况比较多,故在第二十二条中作了具体规定。
8、依据消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了“燃气用具”的内容。
9、依据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作出了“在使用前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规定。
10、鉴于第四章灭火救援所规定的部分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且内容重复,故将此章条款进行了删减、合并及顺序调整,形成了现在的4个条文。
11、关于法律责任一章,鉴于原条例的规定与消防法有抵触之处,且消防法未对罚款数额作出具体规定,不便执行,因此,对全章重新进行了修订,参考其他省市的规定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将罚款额度作了细化。考虑到这一章的条款是按处罚种类和罚款额度进行归类的,同一条中会同时涉及消防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操作,我们借鉴了外地的经验,采取了将具体行为罗列的写法。原章节的9个条文修订为现在的12个条文。
12、原条例中“公安消防部门”的提法不准确,依据消防法修改为“公安消防机构”。
此外,对原条例中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提交的《修正案(草案)》文本,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