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的说明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3月3日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对《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务川自治县城镇发展步伐加快,城镇居民人口大幅度增加。如县城区现有总人口3.3万人,面积3平方公里。八十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县城人口增长较快。20年间增长了4倍,居住十分稠密。多年来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城镇管理方面作了大量工作,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与城镇人口增长日益加快和城区容量逐渐增大的要求相比,各种管理相对滞后。为加快城镇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化水平,健全城镇环境管理体制,完善城镇功能,优化生产、生活环境,逐步提高城镇品位和质量,保障城镇居民身体健康、安居乐业,促进城镇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
二、《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
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1998年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制定城镇环境管理条例”第1号议案决定。即着手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收集有关方面的资料,考察学习外地经验,进行对照比较。在调研中,通过反复征求意见,收集了如水体、噪声、大气、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对烟花爆竹的管理;在城镇通行的车辆管理;禁止使用高硫份、高灰份燃料;环境卫生和城镇绿化区域责任问题;牲畜定点屠宰;殡葬及其管理;建筑物的绿化及其审批等方面的问题。在制定《条例(草案)》时,根据法制统一原则,不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不对上位法条文照抄照搬,凡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在文本中一般不再写,突出重点,力求解决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什么问题就规范解决什么问题。注意《条例(草案)》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在起草《条例(草案)》过程中,自治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多次召开会议讨论修改,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并报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征求意见,数易其稿,最后经县委研究同意,提交务川佬仡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条例》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在县城区禁止饲养牲畜和敞放家禽”的问题。在过去的管理中曾对非农业人口饲养牲畜采取一些措施禁止饲养,未对城区内居民饲养牲畜进行规范,城区内部分居民利用一些闲置地圈养牲畜,恶臭气体和排放的粪便严重影响了县城的环境,因此,《条例》规定了禁止在县城区内饲养牲畜和敞放家禽,确需饲养的可迁到县城区以外饲养。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街道行道树的管护”,是指临街单位和个人要对其门前的行道树尽防止被损害的看护责任。
(三)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是一个长期以来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城镇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坡耕地必须退耕还林,明确了绿化的主体是土地承包人,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绿化。作这样的规定既考虑到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受侵犯,又便于绿化规划的实施。
(四)《条例》第二十二条对生产、储藏、销售烟花爆竹及其管理作了规定。
在县城除春节、县庆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是指农历十二月除夕日、正月初一到十五这16天的时间;“县庆”是指十年一次县庆日l天。“重大庆典活动”准予燃放烟花爆竹的批准机关是指公安机关。
(五)为加强县城区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县城区内居民办理丧事及殡葬管理部门管理服务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办理丧事”的范围是指超过规定时间停放遗体和运遗体或祭品游街、操办宴席等悼念活动。并就此作了相应的规定,还规定了县城规划区内骨灰、遗体只能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埋葬,禁止乱埋、乱建坟墓。对原在县城规划区内坟墓的,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逐年迁到公墓或公益性墓地。
(六)关于《条例》第二十六条殡葬改革的执法主体。为了切实有效地推行殡葬改革,按照监督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将禁止在殡仪馆外办理丧事、不准在殡仪馆以外停放死者遗体、禁止乱埋乱建坟墓三项工作划入市容市貌、城镇规划管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原有坟墓的迁移规划、殡仪馆和公墓的管理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