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02年3月25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厅长 李正辉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依据
科学技术普及是以提高大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为目标的科技传播,是社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织成分,是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一个重要渠道。它是与多渠道、多形式方式,向大众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技知识,提倡科学方法的一种社会行为。目前,以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为宗旨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长期战略性任务。世界各国已正在纷纷采取措施,大力加强此项工作。我国加入WT0后,科普工作必将面临一些新的机遇和挑战。
我省的科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国务院九部委局联合制定的〈2000一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对全省科普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从1996年起,每年的3月和5月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科技进步周和科普宣传活动,同时还不定期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下厂、下乡、技术竞赛和帮扶活动。各级政府已不同程度地加强了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增加了科普经费的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科普工作网络体系和科普队伍的建设。但是应该看到,我省目前的科普工作仍不能适应其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以下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科普工作管理体制还不完善,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对科普工作重视不够,致使科普阵地萎缩,科普经费短缺,科普手段落后,科普队伍不稳定;二是一些地方封建迷信活动沉渣泛起。一些反科学、伪科学行为还在欺骗群众,“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也在兴风作浪,侵蚀人们的思想,危害国家的安全,给改革开放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一定的危害,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稳定带来较大的影响;三是科普工作既缺乏必要的场所,又还很难培植和充分利用更多的科普资源,从而使科普条件缺乏一定的全面性、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鉴于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将对我省科普工作起到依法引导、规范公民科普行为和保障科普工作健康发展的作用;对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技知识,提倡科学方法,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同时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也将不断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制定本《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经过
2000年11月省科技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其他省、区(市)已颁布的条例,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随后,省科技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式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又分别到省内6个地、州(市)和23个县(市、区)进行调研;多次召开会议征求省直有关厅局、省科协、部分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意见;并赴外省、区(市)考察,借鉴他们在科普立法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反复论证和多次修改,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了本《条例(草案)》,经20 02年2月26日省政府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内容与形式、科普组织与科普工作者、社会责任、保障措施、奖励与处罚、附则等。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科普工作的管理主体问题。
《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六条对科普工作的管理主体作了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规定,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讨论稿)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08号)中“省科学技术厅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普工作发展”等有关规定,经和省科协反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作出的界定,有利于分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科协的职责,强化对科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关于科普经费保障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科普经费的投入,将科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鼓励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科普工作”,是依据1999年12月《科技部、中宣部、中国科协、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第十七条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第四条,同时参考外省同类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经和省财政厅等部门反复协调一致后提出的,有利于保障科普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3、关于社会责任问题。
《条例(草案)》第四章对全体公民和社会各界在科普工作中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规定,使社会各界在推进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讨论稿)的有关规定,强调了农村基层组织、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在科普工作中的责任,比较切合我省实际。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厅长 李正辉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依据
科学技术普及是以提高大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为目标的科技传播,是社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织成分,是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一个重要渠道。它是与多渠道、多形式方式,向大众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技知识,提倡科学方法的一种社会行为。目前,以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为宗旨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长期战略性任务。世界各国已正在纷纷采取措施,大力加强此项工作。我国加入WT0后,科普工作必将面临一些新的机遇和挑战。
我省的科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国务院九部委局联合制定的〈2000一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对全省科普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从1996年起,每年的3月和5月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科技进步周和科普宣传活动,同时还不定期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下厂、下乡、技术竞赛和帮扶活动。各级政府已不同程度地加强了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增加了科普经费的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科普工作网络体系和科普队伍的建设。但是应该看到,我省目前的科普工作仍不能适应其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以下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科普工作管理体制还不完善,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对科普工作重视不够,致使科普阵地萎缩,科普经费短缺,科普手段落后,科普队伍不稳定;二是一些地方封建迷信活动沉渣泛起。一些反科学、伪科学行为还在欺骗群众,“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也在兴风作浪,侵蚀人们的思想,危害国家的安全,给改革开放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一定的危害,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稳定带来较大的影响;三是科普工作既缺乏必要的场所,又还很难培植和充分利用更多的科普资源,从而使科普条件缺乏一定的全面性、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鉴于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将对我省科普工作起到依法引导、规范公民科普行为和保障科普工作健康发展的作用;对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技知识,提倡科学方法,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同时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也将不断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制定本《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经过
2000年11月省科技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其他省、区(市)已颁布的条例,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随后,省科技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式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又分别到省内6个地、州(市)和23个县(市、区)进行调研;多次召开会议征求省直有关厅局、省科协、部分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意见;并赴外省、区(市)考察,借鉴他们在科普立法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反复论证和多次修改,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了本《条例(草案)》,经20 02年2月26日省政府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内容与形式、科普组织与科普工作者、社会责任、保障措施、奖励与处罚、附则等。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科普工作的管理主体问题。
《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六条对科普工作的管理主体作了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规定,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讨论稿)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08号)中“省科学技术厅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普工作发展”等有关规定,经和省科协反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作出的界定,有利于分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科协的职责,强化对科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关于科普经费保障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科普经费的投入,将科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鼓励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科普工作”,是依据1999年12月《科技部、中宣部、中国科协、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第十七条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第四条,同时参考外省同类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经和省财政厅等部门反复协调一致后提出的,有利于保障科普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3、关于社会责任问题。
《条例(草案)》第四章对全体公民和社会各界在科普工作中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规定,使社会各界在推进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讨论稿)的有关规定,强调了农村基层组织、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在科普工作中的责任,比较切合我省实际。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