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的说明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02年3月7日,贵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自愿、无偿捐献遗体是一种崇高行为,是移风易俗、社会进步的体现之一,是新形势下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表现。随着社会的进步,广大市民的精神文明程度不断提高,捐献遗体的观念已愈来愈被认同。目前贵阳市已有三十余位志愿者到公证部门办理了自愿捐献遗体公证手续,表达了志愿捐献遗体的意愿。但实际中因捐献机构、捐献方式等不明确,同时,因遗体捐献工作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等诸多法律问题,故遗体捐献工作长期处于搁置状态,捐献人的捐献意愿难以实现,医学院校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受到影响。为此,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广大捐献人也多次呼吁尽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推动我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因此,结合贵阳市实际,对捐献遗体和角膜进行立法,完善捐献、接受程序,规范遗体和角膜利用行为,使之与社会文明进步和医学事业发展相适应,是十分必要的。
二、《办法》起草过程和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将《办法》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根据立法计划成立了法规起草小组,负责调研、起草工作。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先期介入了法规的起草工作,其间征求了省、市有关部门和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及医学、法学专家的意见,并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卫生、红十字会、公安、司法等部门考察学习了广州、上海、南京等地的遗体捐献工作经验,在总结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外地的法规、规章,经多次论证修改,形成《办法(草案)》。
2001年12月26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初审。要求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常委会分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初审报告进行修改后,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市人大法制室历经十余天近十次修改,提出《办法(草案)》修改稿。在《贵阳日报》公示后,并分送市政府、市政协、市中院及有关行政部门、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此后,市人大法制室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从2002年1月21日至2月20日,采取邀请捐献人征集意见和组织医学院校、医院对《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论证,邀请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提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广大市民和有关方面意见,广纳民意。同时,在此基础上,5次对《办法(草案)》逐条、 逐款、逐项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2002年3月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法规规范的内容
2000年8月25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市第十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第1号、第8号议案办理情况报告》,报告提出器官移植立法尚不成熟,但捐献遗体和角膜的条件已经具备。据此,《办法》规范的内容包含了捐献遗体和捐献角膜两方面。为使法规名称与规范的内容相符,将法规名称定为《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
(二)关于自愿捐献原则
捐献意愿表示原则通常有二种:一是完全自愿原则,即自然人生前表示了捐献意愿,其家属也同意;二是推断自愿原则,即自然人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可由其执行人捐献遗体。根据本市实际,为有效推动遗体捐献工作,《办法》将捐献原则体现为完全自愿,捐献人应有真实、明确意思表示才可以登记捐献。
(三)关于主管部门和实施部门
由于遗体和角膜捐献涉及较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由政府来领导和管理,因此《办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捐献遗体和角膜工作。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本《办法》规定其承担捐献遗体和角膜的宣传、咨询、协调、登记等工作。
(四)关于执行人的范围
为保证顺利实现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执行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一)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他监护人可以作为执行人;(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近亲属的自然人的执行人可以是其委托的公民、单位、组织。
以上说明,连同提交的文本,请一并审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02年3月7日,贵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自愿、无偿捐献遗体是一种崇高行为,是移风易俗、社会进步的体现之一,是新形势下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表现。随着社会的进步,广大市民的精神文明程度不断提高,捐献遗体的观念已愈来愈被认同。目前贵阳市已有三十余位志愿者到公证部门办理了自愿捐献遗体公证手续,表达了志愿捐献遗体的意愿。但实际中因捐献机构、捐献方式等不明确,同时,因遗体捐献工作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等诸多法律问题,故遗体捐献工作长期处于搁置状态,捐献人的捐献意愿难以实现,医学院校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受到影响。为此,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广大捐献人也多次呼吁尽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推动我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因此,结合贵阳市实际,对捐献遗体和角膜进行立法,完善捐献、接受程序,规范遗体和角膜利用行为,使之与社会文明进步和医学事业发展相适应,是十分必要的。
二、《办法》起草过程和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将《办法》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根据立法计划成立了法规起草小组,负责调研、起草工作。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先期介入了法规的起草工作,其间征求了省、市有关部门和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及医学、法学专家的意见,并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卫生、红十字会、公安、司法等部门考察学习了广州、上海、南京等地的遗体捐献工作经验,在总结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外地的法规、规章,经多次论证修改,形成《办法(草案)》。
2001年12月26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初审。要求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常委会分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初审报告进行修改后,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市人大法制室历经十余天近十次修改,提出《办法(草案)》修改稿。在《贵阳日报》公示后,并分送市政府、市政协、市中院及有关行政部门、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此后,市人大法制室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从2002年1月21日至2月20日,采取邀请捐献人征集意见和组织医学院校、医院对《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论证,邀请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提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广大市民和有关方面意见,广纳民意。同时,在此基础上,5次对《办法(草案)》逐条、 逐款、逐项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2002年3月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法规规范的内容
2000年8月25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市第十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第1号、第8号议案办理情况报告》,报告提出器官移植立法尚不成熟,但捐献遗体和角膜的条件已经具备。据此,《办法》规范的内容包含了捐献遗体和捐献角膜两方面。为使法规名称与规范的内容相符,将法规名称定为《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
(二)关于自愿捐献原则
捐献意愿表示原则通常有二种:一是完全自愿原则,即自然人生前表示了捐献意愿,其家属也同意;二是推断自愿原则,即自然人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可由其执行人捐献遗体。根据本市实际,为有效推动遗体捐献工作,《办法》将捐献原则体现为完全自愿,捐献人应有真实、明确意思表示才可以登记捐献。
(三)关于主管部门和实施部门
由于遗体和角膜捐献涉及较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由政府来领导和管理,因此《办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捐献遗体和角膜工作。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本《办法》规定其承担捐献遗体和角膜的宣传、咨询、协调、登记等工作。
(四)关于执行人的范围
为保证顺利实现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执行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一)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他监护人可以作为执行人;(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近亲属的自然人的执行人可以是其委托的公民、单位、组织。
以上说明,连同提交的文本,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