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7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4月27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29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6月13日召开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6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随着贵阳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重新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删去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并且符合规定的权限”。
2.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殡葬管理机构应当对遗体火化后骨灰处置进行跟踪管理,禁止骨灰装棺埋葬和乱埋乱葬”调整作为第三款。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