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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并且符合规定的权限”。

  2.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殡葬管理机构应当对遗体火化后骨灰处置进行跟踪管理,禁止骨灰装棺埋葬和乱埋乱葬”调整作为第三款。

  3.《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6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办法》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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