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7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路 良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和《贵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实施大扶贫战略行动,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对条例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7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本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条第一段中的“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修改为“实现脱贫”;将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修改为“财政性扶贫资金”。
2.将第三条修改为“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鼓励社会公众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审计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将第七条和第十二条中的“资源整合”修改为“资金整合”;在第七条中的“申报和审批”之后增加“调整”二字。
4.将第九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扶贫资金工程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出申请,由审计机关按照程序报批后列入当年或者下一年度审计计划。’”
5.将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合并,修改为:“将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按照期限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处理书9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6.删去第十三条。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