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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6年7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唐 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

  《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颁布施行以来,对于推动完善扶贫管理制度、规范扶贫资金使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扶贫资金审计中,还存在审计范围不明确、审计力量不足、审计方式和内容有待改进、审计成果得不到有效运用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金审计工作,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精准扶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进行修正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6年1月,省政府法制办、省审计厅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起草小组,随即开展《修正案(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毕节市、黔东南州、黔南州、赫章县、丹寨县、三都县等地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同时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及贫困县政府的意见,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反复修改并经2016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审计范围、方式和内容。为使扶贫资金的审计范围更加精准、方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全面,根据《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等相关规定,《修正案(草案)》对扶贫资金的定义、范围作了进一步规范,对审计管辖权转移、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将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扶贫资金和项目效益等纳入审计内容。

  (二)关于信息平台建设。为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管,《修正案(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扶贫资金审计信息化建设,对扶贫资金和项目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动态监督,同时明确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平台,强化对扶贫资金的社会监督。

  (三)关于对资源整合情况的审计。2013年施行的《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对资源整合的条件、程序等作出规定,但未将资源整合情况纳入审计。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措施等作了规定,要求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因此,《修正案(草案)》,将扶贫资金资源整合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规范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以上说明及《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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