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议
(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由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六条第二款“环境保护、”后增加“档案、”。
2.将第十五条第一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主管部门”。
3.删去第十六条第四款中的“表彰和”。
4.在第十七条“科技馆”后增加“、档案馆”。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