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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渔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6年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唐 林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渔业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贵州省渔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渔业生产,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010年10月,农业部发布《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0〕1号),规定自2011年启动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2015年12月,农业部发布《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进一步完善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将禁渔期时间从每年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调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时间由3个月延长到4个月。我省《条例》规定的禁渔期为每年2月1日12时至5月31日12时,与农业部的规定不一致,与邻省的规定也不一致。为实现政令统一,避免与邻省在渔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产生矛盾,更好地保护利用我省渔业资源,需对《条例》规定的禁渔期作出调整,即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渔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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