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渔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告。”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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