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决议
(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
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中“养护1次”
修改为“并进行养护”。
2.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第二款修改为:“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等确需移植的,申请单位应当编制移植保护方案。移植二、三级的,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移植一级的,报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二、三级古树的, 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株处以评估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 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株处以评估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4.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其它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从其规定。”
5.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6年7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