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议
(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由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
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二条末增加“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
2.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的相关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地方立法综合事务。”
3.删去第三十六条中的 “修改情况的说明或者”。
4.在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5.将第四十四条中的“法制委员会”修改为“法制工作机构”。
6.将第五十七条中的“报送备案的文件包括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修改为“报送备案的文件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删去第二款。
7.在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后增加“主任会议”;将第二款调整作为第一款最后一句,并修改为“修改或者废止的规章,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