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5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2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3月8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4月13日召开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5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六盘水市为了更好地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六盘水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在第二条末增加“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
2.删去第十一条。
3.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删去第四款中的“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4.删去第三十八条中的“应当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将“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为“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5.将第四十九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可以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6.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规章”。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