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议
(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由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
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二条末增加“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
2.删去第十一条。
3.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删去第四款中的“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4.删去第三十八条中的“应当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将“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为“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5.将第四十九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可以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6.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规章”。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