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5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遵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审议通过了《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月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4月13日召开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5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遵义市为了更好地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遵义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在第二条“备案审查”后增加“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
2.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第二款与第一款合并作为第二句。
3.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统一审议和”;将第三款中的“当次会议最后一次”修改为“第二次”、“并对法规草案表决稿”修改为“经审议后”;将第四款修改为“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意见分歧仍然较大,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付表决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4.将第五章调整到第七章第四十六条后,作为调整后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