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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议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由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

  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二条“备案审查”后增加“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

  2.在第十二条第一款“10名以上”前增加“1个代表团或者”。

  3.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第二款与第一款合并作为第二句。

  4.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统一审议和”;将第三款中的“当次会议最后一次”修改为“第二次”、“并对法规草案表决稿”修改为“经审议后”;将第四款修改为“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意见分歧仍然较大,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付表决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5.将第五章调整到第七章第四十六条后,作为调整后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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