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项目竣工后,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