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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7年9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兵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201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取消我省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备案、登记事项”。2015年6月,省政府法制办启动清理工作,对我省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初审、审查、验收、审核、认定、核准、备案等事项进行全面摸底,梳理出我省自行设立行政职权97项,清理结果分两批分别提请省政府第87次、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取消的自行设立行政职权事项,涉及《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现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删除。其中,《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还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作了其他修改。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和国务院文件精神,对《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一并作了修改,形成了《修正案(草案)》。

  以上说明和《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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