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7年8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唐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颁布施行以来,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动物防疫法》作了修订。《条例》中部分内容与《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不一致,而且我省畜禽跨省调运频繁,目前尚未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跨省调运的监管、防御措施,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处理的监管也较为缺失,急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因此,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在《条例》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的基础上,重新起草《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6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农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农委共同成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贵阳市、安顺市、遵义市等地调研,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及省政府法制办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经2017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本《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跨省调运。我省畜禽跨省调运比较频繁,仅2016年从省外调入的生猪、牛羊、家禽就分别占我省消费量的60%、80%和40%。我省曾于1998年设立了14个省际间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现已基本丧失了功能和作用,一些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直接进入我省市场,引发了输入性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为建立完善省际间指定通道,形成内防外堵的工作机制,《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对设置指定通道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及引导标志作了规定。
(二)关于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为进一步加强死亡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防止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和餐桌,按照国家关于无害化处理的新要求,《条例(草案)》第四章对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和机制、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收集处理不同地域病死畜禽的责任单位及方法作了明确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