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五条第一款的“国土资源”后增加“交通运输”。
2.删除第十六条第六项的“内河”。
3.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市级以上”修改为“省和市、州”。
4.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污染状况”修改为“环境状况”。
5.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工业园区”修改为“工业集聚区”。
6.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句修改为“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雨污分流改造计划”。
7.第四十五条的“运行”前增加“有效”。
8.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医疗废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9.第六十二条的“河长”统一修改为“河(湖)长”;删除“河流”。
10.删除第七十一条的“重大”。
11.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8年2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