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修订〈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6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洪民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贵阳市代表团曾志云等1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议案(第4号)”,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省人大环资委研究办理。我委高度重视,认真进行研讨,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专家意见建议。4月14日,委员会就议案办理的意见与议案领衔人曾志云代表进行了座谈和沟通。在此基础上,我委于5月2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近年来,我省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进行实践,取得了较好成效。《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就是为了促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高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或参与处理环境事件的实效,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制定。议案提出在《条例》第六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人民法院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可通知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参与。涉及到治理、整改等技术问题的工作,可交由行政机关主导完成,行政机关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将结果反馈人民法院。” 我委认为,代表提出的建议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为了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效,但所提内容扩大了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缺乏上位法的依据,因此,不宜在《条例》中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是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部重要法规,也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为了使《条例》更加适应时代要求,充分发挥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环资委将积极开展调研和论证,适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条例》的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