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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制定〈贵州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7年6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洪民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贵阳市代表团石惠忠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贵州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第3号)”,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省人大环资委研究办理。我委高度重视,认真进行研讨,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商务厅和有关专家意见和建议。4月28日,委员会就议案办理的意见与议案领衔人石惠忠代表进行了沟通。在此基础上,我委于5月2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不仅是缓解当前资源紧张,而且更是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压力的重要途径。我委认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引领、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工作,对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的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省十一、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均将制定《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环资委围绕《条例》制定,积极开展了有关调研、论证工作。目前,全国人大环资委正在开展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的牵头起草工作,并力争于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的规定和要求将会在新修订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得到很好的体现。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我委建议,将《条例》的制定列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制定《条例》的相关工作,在深入调研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上,适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条例》的建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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