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修改〈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6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剑川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六盘水市代表团李明等十一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收到该议案后,我委及时认真研究,并商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制定了议案办理工作方案。2月23日,我委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农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及部分屠宰企业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随后,我委与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农委组成调研组,赴六盘水市实地调研了牲畜屠宰场的选址、规划、营运及检疫检验、污水处理等情况,并会同六盘水市人大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六盘水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部分提案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委与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共同研究形成了议案办理的初步意见,并与提案代表进行了充分沟通。5月4日,财经委召开第47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1年11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于2012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省牲畜屠宰管理,保证畜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条例》主要是依据国务院2008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生猪屠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对于屠宰厂(场)的规划定点,《生猪屠宰条例》只作了原则规定,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猪屠宰厂(场)的定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该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我省在制定《条例》过程中,为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避免规划定点的随意性,尽量减少因牲畜屠宰厂(场)过多过散设置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和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在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条例》第八条中,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要求进行了细化。经多方论证和调研,我委认为该条规定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是相符的,也是必要的,但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近年来随着城市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加上一些历史原因,以全省现有的95家屠宰场为例,有46%的屠宰场达不到《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牲畜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的要求,新建的屠宰场选址或屠宰场搬迁重新选址也很难选到符合这一规定的场地。
财经委认为,代表提出的议案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对我省屠宰场点的规划设置作出规定,应当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屠宰行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和环保设施的不断完善,以及各屠宰场点周边自然地理环境的差异性等诸多因素,做到科学立法。据了解,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国务院已启动了《生猪屠宰条例》的修订工作。从2016年4月农业部公开征集意见的修订草案看,生猪屠宰将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增加了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符合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鉴于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已由商务主管部门改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我委建议根据上位法修订的进程,由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对《条例》的实施情况和我省屠宰行业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调研,以问题为导向,做好《条例》修订的相关准备工作,待上位法修订出台后,即结合我省实际和代表提出的意见,及时对《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进一步促进我省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