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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决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第二项最后增加“删除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中的‘或者镇人民政府’”。

  2.在《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内容为“删除第七条、第八条中的‘登记’”。

  3.《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原第一项调整为第二项,并修改为“删除第十四条中的‘新车入户检测’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发放牌照和办理车检’”。

  4.《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原第三项调整为第四项,并修改为“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未取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向附近居民公告,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项修改为“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在《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内容为“在第十七条第二款最后增加‘并且不得收取鉴定费用’”。

  7.《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原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三项,并修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房屋责任人或者施工单位未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限期委托鉴定;拒不委托鉴定,并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删除第二款。”

  8.《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第二项修改为“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管理单位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和生态用水。’”

  9.《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二项修改为“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不少于3株,或者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造林绿化任务。’”

  10.在《贵阳市绿化条例》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内容为:“删除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施工’;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的‘修剪或者’”。

  11.《贵阳市绿化条例》原第五项调整作为第六项,并修改为“删除第二十四条中的‘绿化费’,‘安置费’修改为‘安置补助费’”。

  12.《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第二项修改为“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征收、征用环城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此外,还对《修改决定》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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