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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一条中“政治、经济、文化”修改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

  2.第十一条第二款中“补助”前增加“适当”。

  3.第十三条中“加强特色村寨的规划”修改为“加强民族乡特色村寨的规划”。

  4.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推动传统手工艺品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并与第二款合并。

  5.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发展”。

  6.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7.原第二十六条中“移民搬迁”修改为“易地扶贫搬迁”。

  8.原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优先聘用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后增加“并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岗位补贴”;删去“对在民族乡从教的教师按照规定给予生活补贴”。

  9.删去原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生育技术服务”。

  10.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7年8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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