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改决定》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二十三项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将第四十七项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采取措施,帮助贫困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3、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内容为:“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