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改决定》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六项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合理设置工作部门,并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2、在第十九项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将第三十六项第二款中的“和管理”几字删去。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内容为:“本条例自1988年11月7日起施行。”
此外,对个别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