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议
(2003年7月26日通过)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