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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风景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0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有关条文的修改
1、将第七条第三款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风景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风景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组织开展风景区资源的科学研究”。
3、将第十三条第(五)项中的“标本”修改为“及其他生物物种”。
4、在第十四条中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前加上“所在县”三字;在“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前加上“按规定”三字。
5、在第十六条中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前加上“所在县”三字。
6、在第二十五条中的“资源有偿使用费”前加上“风景名胜”几字。
7、将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中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七)项中的“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句;
将第(十)项中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责令限期治理,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有关条文的说明
审议中,有委员认为,规定其他风景区参照本条例执行,不妥。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和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研究,他们提出,考虑到重安江景区属清水江水系而非氵舞阳河水系,但与氵舞阳河风景区毗邻,适用本条例为好。州内其他风景区参照本条例执行,有利于这些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因此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重安江景区适用本条例,州内其他风景区参照本条例执行”。
三、条例施行时间明确为“2003年10月1日”。
此外,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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