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第3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3年7月22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佩良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遵义代表团房国兴等十二名代表提出了“立法保护茅台酒知识产权”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财经委员会办理。财经委员会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二个部门的意见;了解了云南、湖南、湖北、四川、上海、重庆、广西等人大相关立法情况;5月中旬,赴仁怀市与市领导、茅台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和部分提案代表进行座谈,进一步听取意见。财经委员会于2003年6月27日召开了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贵州茅台酒”是“国酒”,是我省唯一被国家批准的“原产地域保护”产品。“贵州茅台”是我省经国家认定的两个“驰名商标”之一,已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由于利益驱动,假冒、仿制等各种侵权行为从未间断,虽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采取许多措施保护茅台酒知识产权,但侵权行为仍屡禁不止。第3号议案希望通过地方立法保护茅台酒知识产权,加大打击力度。财经委员会认为,这既反映了企业和当地政府的要求,也反映了代表们对茅台酒这一驰名品牌的关心和重视。从调研情况看,执法不力是造成侵权行为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当前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来予以保护更符合实际,以暂不立法为宜:
一、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已较为完备。我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入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第八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从刑事立法上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入WTO后,国家又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目前,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为了保护“贵州茅台”这一驰名品牌,国家工商局于1999年8月3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保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贵州省工商局也于2002年5月31日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打假维权工作的通知》,现两个《通知》规定仍然适用。
二、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有限。各种侵犯茅台酒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为涉及全国各地,而地方性法规效力只及于本行政区域内。
为此,建议:
一、要遏制当前的各种侵犯茅台酒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发生,当务之急是加大执法和法制宣传力度,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建议常委会督促省政府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并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二、为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和销售行为,广西、四川,辽宁、甘肃、山西等地已相继出台了相关法规,对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鉴于我省是产酒大省,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我省酒类的生产和销售是必要的。建议省政府加强这方面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相应的法规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佩良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遵义代表团房国兴等十二名代表提出了“立法保护茅台酒知识产权”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财经委员会办理。财经委员会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二个部门的意见;了解了云南、湖南、湖北、四川、上海、重庆、广西等人大相关立法情况;5月中旬,赴仁怀市与市领导、茅台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和部分提案代表进行座谈,进一步听取意见。财经委员会于2003年6月27日召开了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贵州茅台酒”是“国酒”,是我省唯一被国家批准的“原产地域保护”产品。“贵州茅台”是我省经国家认定的两个“驰名商标”之一,已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由于利益驱动,假冒、仿制等各种侵权行为从未间断,虽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采取许多措施保护茅台酒知识产权,但侵权行为仍屡禁不止。第3号议案希望通过地方立法保护茅台酒知识产权,加大打击力度。财经委员会认为,这既反映了企业和当地政府的要求,也反映了代表们对茅台酒这一驰名品牌的关心和重视。从调研情况看,执法不力是造成侵权行为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当前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来予以保护更符合实际,以暂不立法为宜:
一、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已较为完备。我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入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第八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从刑事立法上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入WTO后,国家又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目前,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为了保护“贵州茅台”这一驰名品牌,国家工商局于1999年8月3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保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贵州省工商局也于2002年5月31日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打假维权工作的通知》,现两个《通知》规定仍然适用。
二、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有限。各种侵犯茅台酒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为涉及全国各地,而地方性法规效力只及于本行政区域内。
为此,建议:
一、要遏制当前的各种侵犯茅台酒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发生,当务之急是加大执法和法制宣传力度,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建议常委会督促省政府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并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二、为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和销售行为,广西、四川,辽宁、甘肃、山西等地已相继出台了相关法规,对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鉴于我省是产酒大省,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我省酒类的生产和销售是必要的。建议省政府加强这方面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相应的法规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