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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5年5月27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正宇


省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 3月25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4月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5年4月8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为加强黔东南自治州城镇建设,增强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条例(草案)》多次进行论证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审议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1、为了与《条例》名称保持一致,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城镇管理”修改为“城镇建设管理”。
  2、将第三十六条第(九)、(十)项合并,内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可处以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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