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补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会议补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同应选的名额相等。
第三条补选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的建议,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第四条补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如果表决器出现故障,则采取投票和人工计票方式进行。
候选人获得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始得当选。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