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修改〈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5月30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剑川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贵阳市代表团秦建军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省人大财经委办理。收到该议案后,我委及时认真研究,并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议案办理工作方案。3月6日,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业管理协会和部分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3月20日,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贵阳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部分提案代表和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进行了座谈。在此基础上,我委研究形成了议案办理的初步意见,并与提案代表进行了充分沟通。5月11日,财经委召开第三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条例》主要是依据国务院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省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省城镇化加快发展,城镇人口不断增多,物业管理在新形势下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正如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近年来,随着住宅小区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管理精细化程度的日趋提高等,《条例》也暴露出一些需要进一步细化、充实、完善的地方,建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运行、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保障等方面加以细化完善,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财经委认为,物业管理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百姓安居乐业的需要,是社会民生工程的基础,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证。代表提出的议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市场化、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向往,对高品质、高效率、全方位的物业需求日趋强烈,物业服务供需双方的矛盾日益突出。《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7年,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实践需要,除议案中代表提出的问题外,还存在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工作难、老旧小区管理难、物管费收缴难、电梯安全保障难、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监督难,以及政府监管部门责任不清、小区公共收益受侵害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为统筹解决好以上问题及物业管理中的其他矛盾,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因此,结合我省物业管理实际和代表提出的意见,常委会已将《条例》修订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的调研项目。我委建议:一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前做好《条例》修订的准备工作;二是跟踪和关注上位法修订的进程,及时将《条例》修订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