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修改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在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剥皮”前增加“擅自”,删去“行为”。
3.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
4.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后增加“;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5.将第三十九条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工作站、护林员、护林防火检查点的人员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6.删去第四十二条。
7.删去第四十三条中“2002年3月29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封山育林条例》同时废止。”
8.《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8年8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