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5月30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金安江
省人大常委会: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2月4日经关岭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3月10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7年11月21日,委员会帮助关岭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关岭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18年4月20日,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部门参加,对《条例》再次进行了论证。
2018年5月14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第二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农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为了筑牢生态底线,保住青山绿水,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关岭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将第三十九条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工作站、护林员、护林防火检查点的人员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