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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九条中“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民族医院”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医院建设”。

  2.将第十二条中“制定民族药物品种保护规划”修改为“制定民族药物品种保护与发展规划”,删去“开展”。

  3.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民族医医疗机构及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自购及炮制民族药并在其相应医疗活动中使用。”

  4.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养殖”。

  5.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以及改变性质的,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办理。”

  6.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中“乡村民族医生执业证书”修改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7.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使用的民族医疗技术和民族药物应当制定相应的目录,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照规定报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使用目录范围外的民族医疗技术和民族药物。”

  8.《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8年8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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