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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8年5月30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金安江

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2月8日经黔南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2月12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7年10月31日,委员会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南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18年4月19日,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对《条例》再次进行了论证。

  2018年5月14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第二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医药优秀传统文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医药卫生保障体系,有效保护民族医药资源,不断规范有效行医方式,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持续促进自治州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黔南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自治州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乡村民族医生执业证书”修改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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