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关于废止《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的议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8年5月30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剑川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关于废止〈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的必要性

  《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在确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经营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推动我省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条例》实施已22年,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和社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以及宪法法律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相较《条例》出台时都有了深刻变化。随着国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已有了根本性的改变。目前国家出台的降低市场准入、放宽经营限制、精简审批事项、减税降费等一系列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已经远远超出《条例》所涵盖的内容。特别是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及修改完善,上位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已非常清晰,对其权益的保护也日益完善。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第698号令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我省《条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义已不大。同时,《条例》中关于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许可时限、工商注册登记等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公司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条例》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议予以废止。

  二、草拟《议案》的过程

  根据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议题安排,省人大财经委对废止《条例》进行研究论证,草拟了《议案》。经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征求意见,均同意废止《条例》。2018年5月11日经省人大财经委第三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废止《条例》。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