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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正案》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关于“对第八条的修改”:将第二项修改为“毁坏、滥伐林木,放火烧山、采挖花草苗木,在游览区及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将第九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2.关于“对第十四条的修改”:将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二项规定,毁坏、滥伐林木,放火烧山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滥伐、烧毁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损毁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采挖花草苗木或者在景区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删除第三项中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将原第六项修改为第七项,内容为:“违反第七项规定,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将新增的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4.《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建议对《修正案》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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