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9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永胜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8年《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函》《关于抓紧完成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函》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提出清理的法规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于2019年5月31日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6月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19年9月10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十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修正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务川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规专项清理要求,对相关生态环保法规作出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体现了维护法制统一要求,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对《修正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关于“对第八条的修改”:将第二项修改为“毁坏、滥伐林木,放火烧山、采挖花草苗木,在游览区及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将第九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2.关于“对第十四条的修改”:将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二项规定,毁坏、滥伐林木,放火烧山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滥伐、烧毁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损毁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采挖花草苗木或者在景区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删除第三项中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将原第六项修改为第七项,内容为:“违反第七项规定,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将新增的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此外,建议对《修正案》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