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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9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8月29日审议通过了《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草案起草、论证过程中,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8月7日,法工委赴毕节市织金县实地调研,并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改建议。9月6日,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9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毕节市为了加强对织金古城的保护,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条例》中的“文物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2.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织金古城内”修改为“织金古城保护范围内”。

  3.第四条第四款中的“文物”修改为“文化和旅游”。

  4.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织金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可以采取收购、入股、产权置换等方式,对织金古城内的历史建筑、传统民居进行保护和利用。”

  5.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研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饮食文化”。

  6.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放养畜禽和散放犬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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