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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条例》中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第三条中的“突出山城风貌,注重与山体、河湖水系和历史文化、民族特色等自然、人文资源相协调”修改为“突出山体绿化保护,注重与河湖水系、历史文化、民族特色等自然、人文资源相协调”。

  3.第十条第三款删除“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4.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

  5.第十九条修改为:“城镇建成区内,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因闲置超过2年经依法收回的,或者已完成征地拆迁但尚未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闲置超过1年的,由征地拆迁地人民政府进行临时绿化。”

  6.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内容为:“城镇绿化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确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缴纳水费。”

  7.原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改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删除原第四十二条。

  9.原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1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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