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还需就《条例》有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会后,法制委员会对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及时进行研究,并赴六盘水市进行实地调研,与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就《条例》修改内容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讨论。2019年9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2.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城市规划区内管廊相关工作,积极推进管廊建设。
“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管廊的规划和建设等工作。钟山区人民政府、水城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市中心城区规划区管廊的相关工作。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和盘州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六枝特区城市规划区、盘州市城市规划区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和盘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管廊建设纳入绩效考核,建立有效督查制度,定期对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管廊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3.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管廊专项规划,并监督指导管廊的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4.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修改为“智慧管廊设计”。
5.第十条修改为:“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统一实施的原则,与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海绵城市、城市排水防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6.第十一条第二项删除“并满足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等实际要求”;第五项修改为:“符合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
7.第十二条第一款删除“逐步推进”;删除第二款。
8.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与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发现管廊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9.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管廊发生事故,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按照管廊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10.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开启各类孔口盖板或者通过各类孔口盖板进入管廊。”
11.第三十五条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12.《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9年12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