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8年11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兵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随着我省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作为城市立体交通重要工具的电梯,已经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密不可分,电梯安全管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截止2018年5月,全省在册电梯10.5万余台,在用电梯8.4万余台,正在安装1.8万余台,其中,使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达1000余台。近年来,我省电梯数量平均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加,近两年增速达到30%左右,电梯使用已覆盖全省所有区县,但因电梯安全管理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2016年2月,省政府第168号令公布了《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6月1日实施以来,在落实政府和相关部门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电梯安全质量源头把关,发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明确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主体责任,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推进电梯应急处置工作等方面均取得较好成效。今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为了做好与该文件的衔接,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时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电梯选型配置不当、电梯轿厢内通信信号网络未全面覆盖等问题,有必要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7年11月,省质监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对制定《条例(草案)》提出了建议。2018年1月,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先后赴铜仁市、黔东南州及重庆市、西安市等地开展省内外立法调研。随后,将《条例(草案)》印发至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企业和立法专家征求意见,并将《条例(草案)》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反复修改,并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电梯的生产和经营。《条例(草案)》第二章规定了电梯生产、经营单位及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对电梯选型配置、安装视频运行监控系统和配置备用电源进行了规范。为了从源头把好电梯安全关,针对部分建设单位在采购电梯时刻意降低电梯的配置数量、选型等级,甚至部分电梯的机房、井道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给电梯使用环节埋下安全隐患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住建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电梯选型和配置的地方标准。针对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需求日益突出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保障安全的原则,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住宅可加装电梯,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电梯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条例(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界定和职责、管理人员职责以及住宅电梯使用管理、住宅维修资金提取、乘梯行为、电梯装修、安全评估等内容。同时,还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基本要求和职责。当前,因停电和故障等原因,电梯困人事件时有发生。电梯困人后最重要的是尽快实施救援,防范事故扩大,应用通信移动电话与外界联系是最便捷、有效的方法。结合当前我省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设要求,《条例(草案)》明确了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申请,及时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全覆盖,且停电时,仍能保证信号畅通。
(三)电梯的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职责、检验要求,同时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了监督检查、信用评价以及应急处理机制、投诉举报制度等。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建立对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的质量信誉考核和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强化信用管理,按规定及时上传、公布不良行为记录。
(四)关于《条例》生效后《办法》适用问题。《条例》生效后,我们将及时提请省政府废止《办法》,废止之前,《办法》与《条例》冲突的条款和内容无效,其它内容依然适用。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